上海市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含地方储备粮,是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的静态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市级储备粮“藏粮于企”及周转储备油的轮换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粮食年度生产。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需要,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轮换可通过实施“五优联动”,推动“产购储加销”衔接顺畅有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除成品粮轮换可结合承储企业加工实际自主轮换外,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轮换可以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要求。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出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储备粮质量要求。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的确定和起算时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负责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动用方案和市级储备财政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强化对储备业务的监督管理,审核清算息费等补贴资金。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牵头协调处理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并指导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同级地方储备粮息费等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相关支行分别负责及时提供市、区两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和轮换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
承储企业负责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和息费等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根据确定的储备粮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总量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市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总规模的20%-40%。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储备粮下年度轮换计划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由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方式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国内(外)定向采购、国内定向销售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轮换计划内可分配一定比例实施“五优联动”,支持本市市、区两级粮食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军粮供应企业以及平衡本市粮食收购,具体比例及支持方式由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一并下达。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并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可及时做出必要调整。在总规模不变,且口粮比例满足国家要求前提下,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调整规模不超过总量规模10%的,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仅涉及轮换方式、轮换期限发生变化的,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及时做出必要调整;仅涉及库点、数量发生变化的,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意见,经市、区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商有关部门后回复。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保留6年以上。为鼓励承储企业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手续费在市、区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市、区两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交易规则由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制定。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数量充足。市级储备粮月末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核定规模的80%,区级储备粮月末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核定规模的70%。市、区两级成品粮储备实际库存数量原则上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核定规模的90%。根据本市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质量负责。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保证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适当结合优储适需,可增加一定比例的粮食行业常用指标设置。
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具体验收方法和出库质量检验由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确定。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入库后出库前,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同级地方储备粮入库、出库及储存期间粮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发现问题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质量抽检应符合“监管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求,重点检验口粮品种,适当兼顾其他品种。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出计划原则上当年12月底前完成;大豆和小麦轮入计划当年12月底前完成,玉米轮入计划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稻谷轮入计划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成品粮原则上动态均衡轮换,轮入成品粮应当为当年收获新粮或上一年新粮(当年新粮未收获前)加工而成。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五章 财务资金和统计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实补贴,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挂钩。有关费用补贴资金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息费费用及补贴方式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市分行(含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承储企业和农发行市分行应及时做好轮换储备粮贷款的收回和发放,切实做到“贷随粮走”。轮换期间,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方式的,单个储备品种超过其品种规模但不超总规模的情况下允许储备贷款发放,市级财政补贴按单个品种实际储备数量执行。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市地方储备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足额拨付同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统计按照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分品种、数量、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等报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年度轮换计划结束后及时总结轮换情况报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耗溢余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同级粮食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轮入的地方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更品种等级或储存库点;
(三)未按要求落实储备粮品种和库存要求的;
(四)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五)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六)未及时申报或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出现储存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地方储备粮轮换数据及资料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储备粮重大损失和丢失的。
(九)其他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市级储备粮轮换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经贸〔2013〕011号)中的补贴核算方法继续沿用。各区区级储备粮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轮换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