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12月17日)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http://lswzj.sh.gov.cn)查询。
      同时,在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
      受理时间:9:0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2878501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41
      传真号码:021-62878005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网站(http://lswzj.sh.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或在本机关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打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联系电话:021-62878501;传真号码:021-62878005;电子邮箱:zwgk@ls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