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沪粮市〔2001〕85 号 | 发布日期: | 2006-10-0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粮食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索 取 号 : | AF2304000-2001-004 | 信息类别: | 副补帮困 | 公开类型: | 关 键 字 : |
各区、县粮食局,浦东新区粮食署:
自一九九九年六月公开“办理粮籍、副补手续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以来,使居民了解了有关政策规定,对监督我们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搞好窗口形象起了一定作用。近二年来,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如粮籍关系由于“市转证”停止使用而取消,部分副补政策调整。因此,原有的“须知”已不适应。最近,我们对“须知”进行了修改,经听取各方面意见,已修改定稿。现将“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手续须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于十二月一日起对外公开,原“须知”同时废止。
附件: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手续须知。
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手续须知
一、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
凡由粮食部门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发给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一户一卡。居民凭户口簿和副补发放卡领取副补和办理副补转移手续。
二、申办副补手续
1、出生日期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的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无业居民,凭帮困粮油供应卡、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副补转移证、副补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申请。副补发放所(组)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每月按8元标准发给副补,半年发放一次。对户内无副补发放卡的,发给发放卡。
2、外地离退休回沪人员补差。外地离退休干部职工回本市,凭报入的常住户口、离退休证、副补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申请。由副补发放所(组)签发“副补统一证明”,经申请人交原工作单位注明当地享受补贴情况,本市根据回执,对符合规定的,每月按8元标准补发差额。对户内无副补发放卡的,发给发放卡。
3、出生日期在一九八○年至一九九五年的无工作单位的居民(除在校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外)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申请。副补发放所(组)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按享受帮困月份每月发给补贴8元,不发副补发放卡。
4、少数民族增发补贴。出生日期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的本市十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和保安等民族)及其非禁猪民族配偶和蒙古、藏、达斡尔、锡伯、鄂伦春等五个民族本人,属副补发放范围的,可凭户口簿注明的上述民族,到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办理副补增发手续。如副补由单位发放的,单位增发1元,地区增发1元;如副补由地区粮食部门发放的,地区增发2元。不发副补的对象,补贴不增发。对出生日期在一九八○年至一九九五年的上述民族的居民,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增发2元,无帮困粮油供应卡的,不增发补贴。
三、领取副补
居民领取副补凭副补发放卡、户口簿,每半年领取一次。在领取副补时,除在发放袋(清册)上签章外,还应在副补发放卡“领取记录”上按发放时间顺序签章。
领取副补的有效期限:上半年(1-6月)补贴,应在六月底前领取,下半年(7-12月)补贴,应在十二月底前领取。
如超过上述期限,在三个月内(即上半年补贴在7-9月份,下半年补贴在下一年度的1-3月份)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副补发放所(组)照顾补发。超过照顾期限的,不再补发。
出生日期在一九八○年至一九九五年的帮困对象(除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应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按半年度内享受帮困月份领取补贴。
四、办理副补转移
1、市内迁移。居民户口迁移,副补应随同迁移。凭户口迁移证(户口簿)、副补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办理副补转移手续。
2、居民如参加工作或升学(大中专院校、技校),凭副补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办理副补转出手续,由副补发放所(组)签发“副补通知单”,副补转工作单位、学校发放。
对粮食部门不发副补的居民,可凭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所(组)申请签发“副补通知单”。
3、个体开业,凭副补发放卡、“个体经营者副补统一证明”办理副补停发手续。歇业,按副补申办手续规定办理。
4、迁往市外、服兵役、出国、死亡及拘捕等,按户口注销副补发放关系,从次月起收回已发副补。
上述居民在办理副补转出、停发、注销手续后,如户内无发放对象,副补发放所(组)应收回副补发放卡。
五、本手续须知由上海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粮食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