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内容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纯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承储品种及承储规模。
二、品种规格
25kg及以下袋装粳米和面粉。
三、申报数量
申请企业最低申报数量为200吨,最高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相应品种近三年月均销售量。
四、费用补贴
按照每年600元吨定额包干。
五、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填报《上海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须注册在本市)。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申请库区的土地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材料等。
(四)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库区环境等照片。
(五)本市自有或租赁仓房,自有仓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仓房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少1年)。
(六)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情况及相关制度。
(七)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材料。
(八)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近2年)。
(九)企业近三年申报品种月均销售量。
(十)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材料。
(十一)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未发生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记录的承诺书。
(十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综合评审
(一)申报时间:申请企业需在2023年7月21日前将申请材料盖章扫描发至litao@lsj.shanghai.gov.cn。
(二)综合评审: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通过资料比对、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三)企业确定: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综合评审情况择优选定承储企业,确定各承储企业承储规模,并与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七、承储要求
(一)承储企业需按照承储合同中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节点完成入库,不得代储。
(二)财政补贴从库存完全到位且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补贴标准含仓储费、质检费、保险费、人工费、信息化建设费、利息及涉及储备粮轮换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三)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粮权属于市政府。
(四)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承储企业结合市场经营对承储的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进行保管和动态轮换,确保履约期限内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动态轮换过程中任何时点库存不得低于规模的90%。
(六)承储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按时报送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承储期内要实现与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信息对接。
(七)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财务、保管、统计等资料。
(八)承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可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承储企业如不愿续签合同,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待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新接续承储企业后,方可批复同意退出。申请退出的承储企业,在未得到批复前,仍需执行合同相关约定。
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62876290,1893059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
附件《上海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申请表》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