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粮办〔2009〕64号
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57号)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经研究决定,现调整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市粮食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判事项。
2、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对粮食领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施粮食市场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关于处室工作职责的调整
(一)基本原则
一是对口衔接,兼顾实际。原则上与国家粮食局有关司室职责相衔接,兼顾本市粮食工作实际,确保有效行政。二是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供应、有效调控平衡粮源、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和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能,形成有效工作机制,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二)职责调整
1、调控处(储备管理处)
⑴划入职责: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⑵划出职责:负责编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行业防台防汛工作。
2、市场处(军粮供应处)
划入职责:负责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和监测工作。
3、监督检查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⑴划入职责:负责编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行业防台防汛工作。
⑵划出职责:负责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和监测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4、办公室
划入职责: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防火防台防汛等工作。
5、人事处
划出职责: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防火防台防汛等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为确保局机关工作职责调整顺利进行,保证机关顺畅运转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搞好工作交接。各处室要根据工作职责调整情况,及时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发生工作脱节,确保工作不断不乱。
2、确保落实到位。10月9日起,各处室实施新的工作职责,并按照下半年重点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3、加强联系指导。各处室要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与各区县粮食局和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指导工作开展,促进行业发展。
上海市粮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件:
上海市粮食局处室职责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
2、负责安排局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和参加的重要活动,做好大、中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3、负责起草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草拟有关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和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稿等。
4、负责办理来文收发、批转、分办和局发文件、信息、情况反映等各种材料的核发工作。
5、负责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督查以及信访、提案、档案、机要、文印、国家安全、保密与密码管理等工作。
6、局信息中心负责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局机关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工作。
7、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财产管理、后勤服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防火防台防汛等工作。
8、负责粮食流通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处职责
1、研究起草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流通、粮食储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提出本市粮食流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研究提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负责指导、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5、负责开展全局性的粮食政策调查研究,并提出可行性意见。
6、负责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局有关规范性和契约类文件的会审工作。
8、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参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职责
1、贯彻执行局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局级干部疗休养和医疗保健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交流、调配和任用等管理工作。
3、提出局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和因公出国(境)等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干部劳动工资、津补贴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遗属、支农职工的生活补助等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劳动人事工作。
5、负责本市粮食流通系统教育培训和人事统计工作。
6、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生活待遇、医疗保健、疗休养及遗属生活待遇的服务管理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指导区县粮食部门财会工作。
2、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本市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3、负责本市国有粮食企业信贷、税务等政策实施及有关政策协调。
4、参与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5、负责编制局行政预算,并做好决算工作;负责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拨付和核算;负责所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6、负责局机关及被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7、参与做好局各项业务工作中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职责
1、负责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粮食的库存量进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5、负责对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6、负责本市粮食物流仓储行业管理,编制粮食仓储、加工、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实施;负责制定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粮食库存检查和粮食行业防台防汛工作。
7、负责本市粮食加工和科技工作,指导并推动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8、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和上报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调控处(储备管理处)职责
1、研究提出本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进出口总量计划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粮食储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
3、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计划和收储、动用建议,按规定批复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通报有关情况。
4、指导落实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级储备粮管理。
5、负责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指导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业务;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
6、负责指导协调粮食产销合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处(军粮供应处)职责
1、负责研究提出本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批发市场管理。
2、负责本市粮食市场供应和部队、帮困对象粮食供应管理工作,规划军供粮食网点布局。
3、负责本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健全本市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实施粮食市场应急机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建议。
4、牵头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5、负责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行政许可。
6、负责城镇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