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沪粮粮〔2026〕49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 索 取 号 : | AF2303000-2026-129 | 信息类别: | 收购储备 | 公开类型: | 关 键 字 : |
关于做好2026年本市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沪粮粮〔2026〕49号
各产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粮〔2026〕112号)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做好2026年本市秋粮收购工作,保障收购市场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秋粮收购各项工作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各区和企业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以秋粮收购为重点,提早谋划部署,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动态优化工作方案,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收购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各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有序推进地产粮食市场化收购。各区要持续推进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地产粮食市场化收购的指导意见》(沪粮粮〔2025〕70号)的相关要求,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发力,为收储、加工、贸易企业,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入市开展收购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市、区两级粮食产业支持政策作用,积极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加强农企订单对接,推动优质稻单收单储、优粮优价,促进种植结构调整优化,助力本市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挥政策性收购托底作用。区属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扬为农服务优良传统,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承担起农民售粮渠道托底支撑作用,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工作底线。政策性收购原则上参照执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发生的收购溢余或损耗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各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要合理把握政策性粮食购销时机、节奏和力度,强化储备吞吐协同,推动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做好收购要素保障。各区要强化秋粮收购形势会商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秋粮生产量、商品量、收购能力等摸底,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重点保障预约调度、取样质检等重点环节人员配置,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健全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支持机制,发挥“政银保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拓宽粮食收购主体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做好收购仓容筹措准备,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加强收购期间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统筹公路、水路运力调度,优先保障粮库码头、泊位作业,及时疏导售粮集中路段交通拥堵,确保收购期间农户送粮和企业调运顺畅。
(四)落实收购管理制度。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要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国粮粮规〔2025〕437号),扎实开展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督促收购企业落实《上海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沪粮规〔2023〕2号),按要求报送收购数据。各区要调查了解区域粮食经纪人市场参与情况,提升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和服务,督促粮食经纪人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探索建立粮食经纪人信用记录。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引导,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粮食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要加强调研,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有关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为农服务。各收购企业要持续紧贴农民售粮实际,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收购企业要在收购网点显著位置公告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信息;收购高峰时期,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视情延长收购服务时间,对售粮农民做好解释引导,避免出现局部排长队情况,努力实现当日来粮当日收。要有序加大预约收购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平台资源,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操作、拓宽功能,提高预约收购的便捷性、实用性,不断提升售粮体验。
(三)优化收购流程。各收购企业要合理安排收购流程,提高现场运转效率,做好咨询讲解、扦样检验、接卸引导、账款清算等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兑付收购资金。要认真落实“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积极推动自动扦样工作,加强自动扦样设备配置,有条件的收购网点要推广采用扦检分离、盲样检测等方式。健全等级复核制度,对于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要按照规定开展复检,实现检验结果公平公正。
(四)强化应急能力。各区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信息提醒。提前研究制定应对特殊不利天气、仓容不足、排长队、粮食质量不达标等工作预案,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一旦发生应急状况,第一时间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优化收购安排。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收购税票协调。各区要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开票等重点问题,主动与税务等部门沟通会商,联合研判处置收购税票等方面问题,统筹推进粮食收购和税收征管协同。协调优化操作流程,简化操作材料,可将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售粮卡等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作为自产自销证明材料参考。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可结合区内收购工作实际,向区税务部门提供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等信息,方便企业申请收购开票资质。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强化监管协同,适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落实国家局工作部署,开展粮食收购环节损害农民利益问题整治,严厉打击损农坑农行为。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实现收购数据与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监督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区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气象局
2026年9月2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