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2024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粮〔2024〕89 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303000-2024-121 信息类别: 收购储备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涉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企业:

  为落实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24年本市秋粮收购工作,维护本市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秋粮收购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意义重大。粮食收购是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抓好秋粮收购,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稳定粮食市场、提高供给质量、切实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的内在要求。

  各涉农区要把抓好秋粮收购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提早谋划、精心组织,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坚决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组织辖区内秋粮收购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宗旨意识,持续巩固为农服务成效

  各涉农区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粮食收购中可能出现的堵点和难点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缓解农民卖粮排长队工作成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收购工作的计划性和组织性,统筹收割、烘干及入库进度。

  各单位要持续紧贴农民售粮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要加强对“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为农服务等政策的宣传培训,提升粮食收购企业的服务意识。收购企业要在收购网点显著位置公告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信息;收购高峰时期,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视情延长收购服务时间,做到“早开门、晚收秤”,努力实现当日来粮当日收。如果出现排队情况,应对售粮农民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做好充分准备,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工作底线

  各涉农区要做好秋粮收购形势分析,加强前期对辖区秋粮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摸底;提前做好市场走势分析研判;梳理本区收购能力底数。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强化仓容、资金、设备、人员等各类要素保障。要确保政策性收购资金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收购仓容紧张的区可以采用即购即销、利用社会仓容等方式减轻收购期间仓容压力。各收购企业要认真落实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加强自动扦样等设备配置;合理安排收购流程,提高运转效率,做好咨询讲解、扦样检验、接卸引导、账款清算等工作。

  政策性收购原则上参照执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发生的收购溢余或损耗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其他增扣量标准的,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应提前报备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四、精心组织安排,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收购

  各涉农区要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化理念不动摇,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扩大农民售粮渠道。鼓励在稳定种粮农民收益的前提下,将与国有收购库点收购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方式转化为农业收入保险、目标价格补贴、订单收储等收入保障方式,推动形成主体多元、购销踊跃、流通顺畅的粮食市场良好局面。要健全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支持机制,按《关于进一步健全本市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支持的通知》(沪粮财〔2023〕114号)要求,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提升“政银保担”等优惠支持政策在涉粮企业中的使用效果,拓宽粮食收购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吸引多元主体有序入市收购。

  五、优化细化举措,全力保障农民售粮顺畅

  各涉农区要严格落实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求,推进预约系统和收购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提升粮食收购信息化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际,促进收购工作规范有序。要灵活运用手机APP、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开展预约烘干和收购,提高预约收购便捷性、实用性,减少农民排队等待时间。

  要针对特殊不利天气、仓容不足、粮食质量不达标等风险提前研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应急状况,第一时间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优化收购安排。

  六、严格履职尽责,营造良好收购环境

  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购期间监督检查,聚焦售粮款支付、质价政策执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收购称重计量等问题多发环节,突出检查重点,坚决查处损农坑农、侵占农民利益问题。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预防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续推动落实《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严格规范各收购点现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安、库安、粮安。要加强收购政策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秋粮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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