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374—1998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发布日期:2006-10-24
  前言
  本标准的定义主要参照了GB4122—83《包装通用术语》。
  本标准在销售包装计量和标签两个关键内容方面,遵循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粮油标准质量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油脂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连宝、贺智慧、何萍、蔡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6L以下的食用植物油包装的生产与销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955—88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2 封口scaling
  产品装入容器后,封上容器开口部分的操作。
  3.3 预留容量headspace
  对瓶、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正常灌装和密封后,在产品上部规定留出的空间,以适应产品的密度变化或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产品体积膨胀等情况。
  3.4 包装容器container
  为销售而使用的盛装产品或包装件的器具总称,简称容器。
  3.5 内装物contents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的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便于消费者携带、开启、使用、贮存和处理。
  4.1.2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应能保护食用植物油安全、卫生,对消费者健康以及环境不产生危害。容器材料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并具备符合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合格证。
  4.1.3 包装装潢应清晰、准确地传递产品信息。
  4.1.4 应节省资源。
  4.2 容器材料
  4.2.1 金属容器:材料为食品级马口铁、铝箔。
  4.2.2 玻璃容器:应使用无污染的新瓶。
  4.2.3 塑料容器:采用PE(聚乙烯)、HDPE(高密度聚乙烯)、PET(聚酯)、PEC(聚氯乙烯树脂)。
  4.2.4 复合纸包装容器:内层为食品级的复合材料。
  注:在相似包装条件下,同类油品装在不同材料的容器中,由于氧、水、光的侵入影响,油品的相对稳定性有很大差异,在选用材料时,除包装成本外,尚需对油品的保存期和货架期予以综合考虑。
  4.3 容器
  4.3.1 容器应具备制造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 容器规格:内装物净含量250,500mL,1.0,1.5,2.0,2.5,3.0,3.5,5L。
  4.3.3 容器应有足够的强度。
  4.3.4 容器结构:
  4.3.4.1 造型:可选用方形、扁形、圆形、异形,以使用方便为原则,并应适应货架排列。
  4.3.4.2 容器高度:≤300mm。
  4.3.4.3 瓶口尺寸范围:≤50mm。
  4.3.4.4 预留容量:为容器容量的10%以下(即≤10%),不得使油从瓶口渗出。
  4.3.4.5 封口:旋盖、压盖、铝箔封口均应保证其密封性、无渗漏,并便于开启。
  4.4 内装物
  4.4.1 内装物的品种应与标示的品种、规格一致,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4.4.2 内装物的灌装环境应符合GB8955的规定。
  4.4.3 内装物的净含量允许负偏差见表1。
  4.5 销售包装的质量要求
  4.5.1 外观:无疵瑕,表面光洁,标贴整齐、文字清晰。
  4.5.2 密封性:密封性能良好,无渗漏。
  4.5.3 内装物的净含量:应符合表1的负偏差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目测检验。
  5.2 密封性:装入外包箱后,倒置3min,开箱检验,不应有渗漏。
  5.3 净含量测定
  5.3.1 称重:取一个包装件称重后倒出全部内装物,用溶剂清洗残油二次,倒出吹干后,称得空瓶质量,得内装物质量=包装件质量—空瓶质量。
  5.3.2 在室温条件下,测得油温在10~35℃范围内的实测密度;按所得密度换算成20℃的密度,按式(1)计算净含量。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方法和数量
  生产与销售的包装件在成品仓库中或流通仓房、货架上随机抽样1~2件作为检验样本。净含量(内装物)的测定随机抽取30件或30件以上。
  6.2 检验项目
  6.2.1 4.1、4.2、4.3、4.4条为交付检验。
  6.2.2 4.5条为销售检验。
  6.3 判定规则
  6.3.1 外观、密封性检验根据5.1和5.2条进行,如不符合4.5.1和4.5.2条规定,允许加倍抽样复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销售包装不合格。
  6.3.2 净含量的判定
  a)被检30件(或以上)单件包装件超出负偏差的数量应不大于1;
  b)被检30件(或以上)的平均偏差应不小于0;
  c)不能同时满足a)、b),则判定该批次销售包装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的标志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尚需满足下列条件:
  a)应具有产品条形码;
  b)凡食用调和油,标签上应明确标明配料表,配料按组成比例由大到小顺序排列。
  7.1.2 外包装纸板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标称容量及瓶(桶)数、生产日期等。
  7.2 运输
  运输要注意安全,避免碰撞,防止渗漏、污染、日晒、雨淋及受潮。
  7.3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的专用仓房内,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