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色拉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的原料油。
1 特征指标
折光指数(n20):1.4730~1.4770
比重(20/4℃)0.9210~0.9250
碘价(gI/100 g):123~142
皂化价(mg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 mm) |
Y 20 R 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酸价(mg KOH/k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 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0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 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 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 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 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 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 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 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 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 录 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 mL。
A.1.2 锥形瓶250 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 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 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 g于锥形瓶中,加30 mL乙醇和5 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 h至皂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 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 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 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 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 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 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 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 N 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
…………………………………………(A1) |
|
………………………………………………(A2) |
式中:W── |
试样重量,g; |
W1── |
残留物重量,g; |
N── |
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
V── |
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
0.28── |
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 录 B
烟 点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试验箱。
B.1.2 温度计0~300℃。
B.1.3 样品杯。
B.1.4 加热板。
B.1.5 石棉板。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 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 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 录 C
冷 冻 试 验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 油样瓶:115 mL(直径约40 mm)。必须洁净、干燥。
C.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 L(高约250 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 温度计:(-10℃~50℃)。
C.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300 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覆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 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 |
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
② |
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 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温度上升。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