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色: ![]() ![]() ![]() ![]() ![]() ![]() ![]() ![]() |
【打印】 |
GB 1532—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果。
花生果包括各种果形和早、晚花生果等。除特殊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外,一律执行本标准。
1 质量标准
1.1 花生果按纯仁率分等。等级指标和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纯仁率,% |
杂 质 %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等级 |
最低指标 |
一般地区 |
南方三省 |
||
1 |
71.0 |
1.5 |
10.0 |
9.0 |
正常 |
2 |
69.0 |
||||
3 |
67.0 |
||||
4 |
65.0 |
||||
5 |
63.0 |
注:南方三省指广东、广西、福建。
1.2 花生果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花生果。
1.3 收购花生果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果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纯仁率
净果脱壳后的子仁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2.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2.2.1 未熟粒
子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
2.2.2 破碎粒
果皮破损,伤及子仁达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
2.2.3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2.2.4 生芽粒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2.2.5 损伤粒
包括病斑、热伤、冻伤、生霉以及子叶明显变色的颗粒。
2.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2.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5.0 mm圆孔筛的物质。
2.3.2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2.3.3 有机杂质
花生果壳、果外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及其他有机物质。
2.4 色泽、气味
一批花生果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3 检验方法
花生果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花生果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