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重申帮困粮油供应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2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市府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凭卡供应粮油的办法以来,绝大部分帮困指定供应商店认真执行有关帮困供应政策规定,合理定价,做到货源充足、操作规范、服务到位。但也有个别商店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扩大供应品种,定价偏高,对政府扶贫帮困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帮困供应工作,规范各项供应制度,维护帮困群众利益,树立粮食部门的整体形象,现重申帮困粮油供应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品供应。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沪粮业(1995)207号、沪民政(95)第27号“关于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通知”的规定,凭帮困粮油供应卡供应粳米、面粉、食油和面复制品,不得擅自扩大供应品种。指定商品应备足货源,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供应的商品斤准两足,衡器要经常校验,不得短斤缺两。
  二、商品价格。帮困供应商店对供应的商品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一物一价。对帮困户尽可能给予优惠供应,不能擅自提高价格。
  三、服务工作。帮困供应商店应有过硬服务本领,除在供应工作中做好服务外,还要加强与街道、居委的联系,了解本地区帮困户的情况,对孤老、残疾帮困居民尽可能送货上门。
  四、各级粮食部门应加强对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商店的领导,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对违反物价政策、供应纪律的供应商店,应取消其帮困供应资格,并给予处理。
          
                                上海市粮食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