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粮市(2001)2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的通知”(国粮调〈2001〉38号)中“自二〇〇一年五月一日起取消《市转证》,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市转证》”的精神,结合本市粮食部门开展粮籍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补)发放工作的特点,现将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以下简称市转证)及做好“副补”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转证”,停止办理粮籍关系手续。
从二〇〇一年五月一日起,取消市内、外“市转证”。同时,对本市市镇居民人口增减、迁移变动,不再办理粮籍关系报入、注销、转移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
二、继续做好“副补”发放管理工作。
鉴于本市已停止办理粮籍关系手续,各区、县“粮籍管理所(组)”应更名为“‘副补’发放管理所(组)”,今后“副补”发放管理从原以粮籍关系依据逐步改为以常住户口为依据的管理。
更名后的“‘副补’发放管理所(组)”新印章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一日启用,原粮籍组使用的“市转证”转移专用章及核粮章同时作废。
为确保“副补”发放工作不断不乱,暂保留居民购粮证,仍作为办理“副补”手续及领取“副补”的依据。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份起,取消居民购粮证,使用“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
三、有关善后问题的处理。
1、统计报表。自五月份起,废止“粮籍人口月报表”和“农转非月报表”,不再上报。对四月份前已上报留存的报表,应整理封存。
“副补计划增减月报表”和“副补收支存月报表”仍按规定上报。
2、各粮籍组对尚未签发的空白“市转证”(市内、市外), 清理后上交区、县粮食局,集中销毁。
3、对“粮籍副补办事须知”要进行修改,经修改后再对外公开。
四、加强对“副补”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
取消“市转证”,停办粮籍关系后,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副补”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副补”发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抓好。同时要认真做好“副补”发放各项准备工作, 稳定“副补”工作人员思想,并做好对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