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到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物〔2026〕37 号 发布日期: 2026-07-28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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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到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粮物〔2026〕37号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到期处置,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到期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到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范物资到期处置行为,根据《上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抢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沪防减救办发〔2025〕10号)《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沪粮规〔2024〕1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授权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军粮物资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用于紧急抢险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资。

  第三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超过建议储存年限并经质量检测,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使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章 处置类型

  第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到期处置实行及时申请、统一批复、分类处置、同步补库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到期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降级使用:适用于性能下降但大部分参数合格、使用无安全隐患的应急救灾物资,可用于基层培训演练、日常保障等,不得对外销售、转借、变相处置;

  (二)竞价拍卖:适用于其它有回收价值且无降级使用需求的应急救灾物资,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公开竞拍,收入上缴国库,处置前必须去除相关专用标识;

  (三)报废销毁:适用于无使用价值或再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急救灾物资,由相关部门监督无害化销毁,严禁流入市场。

第三章 处置准备

  第六条 市军粮物资中心应当加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范化、智能化管理。结合物资盘点,梳理统计到期的应急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账面原值等,报送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复核。同时,对1年内即将到期的物资也做好梳理、统计、上报。

  第七条 经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复核同意后,市军粮物资中心按规定选定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委托其对已到期应急救灾物资进行质量和性能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第八条 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或者CNAS认可资质;

  (二)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3年未出现以下失信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质量检测应根据具体物资对象,按照相应物资产品标准制定的抽样方案,明确抽样比例,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样品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经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可邀请应急物资管理、质量监管、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不少于3名(单数)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专家组织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经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无法满足应急救灾使用要求的到期应急救灾物资,由市军粮物资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交处置申请建议,具体包括:

  (一)建议处置申请文件;

  (二)到期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建议处置申请表(见附件);

  (三)质量检测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降级使用情形的到期物资,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优先调拨基层演练等使用,调拨时应注明不得作为救灾使用。

  第十三条 对调拨剩余可降级使用的以及其他情形的到期物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规定选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物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在函告市应急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同意后,统一出具授权处置文件,明确权利与义务。市军粮物资中心应严格按照授权处置文件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对适用竞价拍卖的到期物资,应当在清除原包装和所有“救灾”“应急”等标识后,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竞价拍卖;无法拍卖的,通过资源回收机构进行拆解、再利用等,不得直接流入社会使用。

  第十五条 对适用报废销毁处置的到期物资,由市军粮物资中心选择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处置单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同意后,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与相关单位签订处置合同,采取无害化、环保化方式报废销毁。不得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机构。在报废销毁过程中,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督促市军粮物资中心严格执行报废销毁闭环管理,可派员会同市军粮物资中心全程现场监督,并留存影像资料、各方签字记录等资料,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受托处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持有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载明再生资源回收、报废物资销毁处置等业务内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再生资源备案及环保排污许可,涉电器、危化品类另需对应的专项处置资质;

  (二)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失信、重大涉税、政府采购黑名单记录,近3年无环保处罚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处置所得收入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处置完成后,市军粮物资中心应当及时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处置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物资清单、处置收入等),同时核销台账等相关管理信息。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收到处置结果报告并复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同时按规定做好资产系统登记、年度集中报告等。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到期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遭到非正常原因损毁、灭失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追偿、索赔和核销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各街镇应急救灾物资的到期处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到期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建议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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