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沪粮粮〔2023〕101 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索 取 号 : | AF2303000-2023-117 | 信息类别: | 收购储备 | 公开类型: | 关 键 字 : |
有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企业:
为落实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23年本市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本市粮食收购市场稳定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秋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秋粮收购,是认真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的应有之义,是增强粮食供应保障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现实需要,是守牢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必然要求。有关区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主动担当、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本市秋粮收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让农民交上“明白粮、舒心粮、安心粮、顺畅粮”。
二、多措并举,有效缓解高峰期农民卖粮排长队现象
有关区粮储局要结合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按照前期我局《关于优化本市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粮粮〔2023〕77号)有关要求,针对粮食收购中可能出现的堵点和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缓解收购高峰期部分区域农民卖粮排长队现象;要积极协调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好秋粮收割与收购进度,尽可能避免出现集中收割、集中烘干、集中售粮;要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不断提高农民售粮行为的组织性和计划性。有关企业要持续优化调整完善收购网点布局,必要时可结合实际委托社会企业作为代购站点,科学合理增加收购网点和收储能力;要提前做好人、库、钱、车等各项收购准备,及早开磅,适当拉长收购周期;要优化调整收购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收购工作效率;要进一步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创新为农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收购高峰时期,视情延长收购服务时间,做到“早开门、晚收秤”,积极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
三、做好秋粮收购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牢牢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工作底线
有关区要加强前期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秋粮数量、质量以及烘干网点、售粮户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针对特殊不利天气和突发情况等早做收购工作预案,切实保证农民种粮卖得出。要提前做好市场分析研判,尽早确定收购价格,早作部署,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做到“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收购开始后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等,粮油验质人员持证上岗,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利益。
四、积极推进收购市场化,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收购
有关区要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化理念不动摇,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支持应急加工企业和合作社参与粮食收购,努力拓宽农民售粮渠道;要继续探索将收购环节补贴转化为生产补贴或农业收入保险等方式,扩大受益农民范围;要对优质品种区别定价,通过“优粮优价”引导农民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有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与本地粮食加工企业和合作社等对接合作,通过品质提升、品牌溢价,推动“卖稻谷”向“卖大米”转变,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效推进本市大米产业“五优联动”发展。
五、积极开展预约烘干和预约收购,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
有关区要结合粮库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收购预约系统开发使用,灵活运用手机APP、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开展预约烘干和预约收购,让数据多跑路、农民少跑腿,通过信息化提高收购、烘干效率,避免农民集中烘干和售粮。积极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产后服务,帮助农民减损增收。有关区粮储局要加强与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接协调,补充提升粮食烘干、整理等产后服务能力,并统筹规划有关收购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等。
六、加强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舆论引导
有关区粮储局要加强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扎实开展“严监管、强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对收购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督促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时在本市收购信息系统中更新网点收购数据,收购备案企业每月报送收购数据;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操作规程,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作业教育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加强收购政策宣传引导,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秋粮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0月1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