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沪粮粮〔2023〕53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索 取 号 : | AF2303000-2023-114 | 信息类别: | 收购储备 | 公开类型: | 关 键 字 : |
有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3〕78号),以及近日召开的全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视频会议工作要求,为有序做好本市夏粮收购,确保本市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抓好夏粮收购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做好粮食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抓好夏粮收购是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近年来本市着力优化种植结构,努力增加粮食种植面积。据市农业部门数据显示,今年全市夏粮小麦种植面积较去年有所增加。有关区粮食部门和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收购工作底线。
二、坚持市场化收购为主,政策性收购托底,鼓励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
有关区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收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拓宽农民售粮渠道。同时要组织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筹做好收购仓容调度、资金筹措、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发挥好政策性收购托底作用。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应收尽收,确保农民售粮渠道顺畅。对可能出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超标小麦,要会同区农业部门提前排摸生产情况,做好收购、处置预案,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处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地产小麦流入口粮市场。
三、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严把储备小麦入库质量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标准,按质论价,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仪器设备“持证上岗”,并一律实行公开定价、公开称重、公开检验,收购过程中要如实填写统一规范、内容齐全的收购凭证,让农民卖“明白粮”“放心粮”。有关区粮食部门要结合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督导有关企业严格执行收购政策,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坚决防止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有储备小麦轮换任务的区粮食部门和相关承储企业,要严把储备小麦收购入库质量关,落实一车一检、现场扦样、整仓验收等规定要求,确保储备小麦入库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四、持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开展预约烘干、预约收购,加快推进收购信息化平台建设
有关企业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视巡查相关整改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早开门、晚收秤,收购高峰期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及时公布收购库点、收购品种、价格、可收购数量等相关情况,帮助售粮主体掌握收购信息、就近就便售粮。充分利用并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统筹考虑农民售粮和企业收购需求,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开展夏粮小麦预约烘干、预约收购,同时加强预约受理与现场调度有效衔接,做好收购现场指引服务,助力农民便捷顺畅售粮,努力避免农民排长队集中烘干和售粮现象发生。有关区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区粮食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推进粮食收购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收购效率。
五、着力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
有关区粮食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粮食收购环节发现的问题,着力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烘干、清理、储存、加工等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合理规划布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应对收购高峰期集中售粮压力。要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3〕3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区农业、财政、村镇等部门对接协调,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结合实际统筹粮食产后服务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不断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对现有粮食收纳、烘干、整理等设施设备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改造升级的,要积极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维护改造配套资金,建立长效机制。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收购备案要求
有关区粮食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夏粮收购市场动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售粮,对售粮农民来电(信)反映的问题或诉求,要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粮食出入库作业监管,坚决防止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区域内粮食企业收购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收购政策、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夏粮收购期间要持续督导相关企业,按要求及时在“上海市粮食收购平台-备案信息模块”中进行备案并报送夏粮收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5月22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