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粳稻“五优联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粮〔2024〕97 号 发布日期: 2024-11-06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900000-2024-216 信息类别: 其它工作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粳稻“五优联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5日 

 

 

  上海市粳稻“五优联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粳稻“五优联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粳稻“五优联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本市粳稻“五优联动”发展,探索符合本市实际的粳稻“五优联动”发展模式等方面。

  第三条 结合“中国好粮油”、“上海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围绕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加、优粮优储、优粮优销等内容,支持本市具有优质粮油生产发展能力的企业,组织引导优质粮食生产,按优质优价原则收购粮食,提高仓储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提升粮食加工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拓展粮油销售渠道,增加优质产品供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安排好年度资金预算,做好资金拨付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入选“上海好粮油”产品的本市粳稻加工企业,收购上海市域内地产优质粳稻并加工成“上海好粮油”产品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优质优价,原则上补助企业收购价高于全市产粮区国有收购企业挂牌收购平均价的差价,补助不超过差价的30%(已享受其他同类补助的除外)。

  实际补助金额根据补助资金预算和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申报的上海地产优质粳稻收购数量、“上海好粮油”产品销量等实际情形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入选“上海好粮油”产品的本市粳稻加工企业,可在每年9月底前申报补助资金,如实填报材料后报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初审。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审定后,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补贴至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户、合作社、农场等生产种植者身份证复印件、收购(订单)合同(标注具体品种)、银行支付凭证、付款发票等;

  4.入库凭证、质量检验凭证、原粮加工凭证、“上海好粮油”产品出库报单和销售凭证等;

  5.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盖单位公章)。

  申报企业应将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确认,一式二份上报,同时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第十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其他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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