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沪粮办〔2021〕126 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索 取 号 : | AF2900000-2021-167 | 信息类别: | 其它工作 | 公开类型: | 关 键 字 :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粮食企业: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3日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粮食流通管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化治理效能,促进和规范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的使用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是指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建设的粮食流通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其功能应用包括粮食信息可视化、储备粮规模管理、储备粮计划管理、粮食库存监管、粮食出入库监管、粮食质量管理、视频监控、粮食价格监测、粮食收购管理、涉粮企业信息管理、粮油加工管理、监督执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粮食安全预警预测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业务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信息化应用覆盖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使用管理坚持注重应用、高效运维、安全畅通的原则,促进数据资源汇聚整合,进一步提升数据利用和智慧决策水平。
第五条 使用管理
(一)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向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系统使用人员申请。信息系统操作人员须依据授权使用ID、口令和权限登录、使用系统。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使用系统。授权用户的口令应定期更改。
(二)信息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六条 功能应用
(一)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处室工作职责,充分应用系统相应功能,促进信息技术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为提高综合分析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相应功能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的报送和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报送(对接或填报)业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查询等系统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应当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数据的填报、更新或系统对接工作,把好数据质量关,切实做到数据“源于基层,清于基层”。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要求采集业务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严禁篡改数据。
(二)定期备份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三)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传输信息系统数据。
(四)应当安装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清除。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严禁通过信息系统保存、传输涉密文件和资料。
(六)发现受到网络攻击等问题应及时向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数据归集
(一)局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元数据管理体系。明确定义数据资源元数据,包括资源名称、资源编码、资源标识符、资源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发布属性、字段项信息等。
(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数据标准,把不同数据源、数据格式的数据收集、清洗、整理、转换成一致格式,为数据需求方提供统一的数据模式。
(三)局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局业务管理部门,以助力构建“五优联动”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为目标,整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条的系统功能,打通各环节数据壁垒,实现储备粮食管理的全周期安全信息追溯。
第九条 数据质量
(一)局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管控。从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唯一性、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维度,通过制定度量规则和方法对数据流进行检核和监控,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方法和数据质量的评分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数据质量。
(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深入开发应用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稽核功能,对信息系统汇集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测,生成数据质量报告和整改工单,实现从问题发起到问题回归校验的闭环跟踪。
第十条 数据利用
局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以需求为导向,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丰富应用场景设计,推进数据可视化展现,保障数据实时更新,充分释放数据在粮食业务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要素作用。
第十一条 数据共享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行业信息化“整合资源、打通数据、贯通应用”和市委对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局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与国家管理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确保数据高质量共享和交换。
第十二条 数据开放
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局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粮食行业相关数据向社会公众开放目录,充分利用网站平台,加强数据的检索、下载、公众反馈和交互,全面优化开发者服务和数据管理,提升开放数据的及时性、开放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共数据的利用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使用管理实行考核评价。局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应对局业务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及信息管理员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考核、评优等依据;局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应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粮食企业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报送市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并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化推进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