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粮〔2024〕101 号 发布日期: 2024-11-22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306000-2024-139 信息类别: 监督检查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企业:

  《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已经市粮食物资储备局2024年11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以下简称“应急企业”),是指经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承担全市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应急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企业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企业纳统义务;

  (六)按类型具备相应条件(附件1)。

  第六条 具备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两种(含)以上功能的单个应急企业或若干应急企业形成的联合体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七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应急能力建设需要适时开展应急企业确定工作。

  第八条 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市级和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九条 应急企业主要确定步骤: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报送以下材料,并加盖骑缝章确认,附电子版光盘:

  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表》(附件2);

  2.营业场所、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如有)。非自有的,应提交长期租赁合同;

  3.申报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4.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二)组织评审。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比对、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在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与有关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应急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严格遵守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企业应积极参加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 应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更新并上报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出现影响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主动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应对相关工作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应急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加强对应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应急需要,为应急企业协调复工复产、物流通行等方面保障。

  第十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原则上每三年对应急企业应急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应急企业能否续签协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存在或发现下列情形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终止协议:

  (一)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终止协议,经同意的;

  (二)企业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企业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企业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有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出台之前签约的应急企业,应在相关应急协议到期后,按照本细则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各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有关文件并抄送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做好本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沪粮粮〔2020〕132号)即行废止。

 

  附件: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标准

      2.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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