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执法〔2023〕80 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306000-2023-127 信息类别: 监督检查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3〕52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于近期在全市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一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经费保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牵头单位,以及专门统计人员;是否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备案制度及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经费保障情况等内容。二是日常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将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印发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粮食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情况;各级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情况。三是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开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二)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

一是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粮食经营(统计)台账保留时间是否满3年。二是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情况(包括统计基本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等)。三是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粮食企业是否按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今年以来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统计报表情况,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重点检查长期零报送企业的粮食经营情况。四是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是否一致;“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等各类指标数据是否真实全面准确反映了企业的实际业务;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准确、完整。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自查、复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8月31日前,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涉粮企业开展本部门自查工作,同时,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做好全覆盖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要依照检查内容撰写检查情况,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及时纠正自查发现问题。

(二)复查。9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组织专项复查,对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抽查单位数不少于6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监督检查和统计牵头科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上海光明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依法开展检查。要严格遵照《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涉粮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三)及时汇总上报。2023年9月4日前,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光明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及光明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行政部门检查事项表(见附件)。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本部门自查、企业自查的检查结果,问题整改情况和成效等。我局将把专项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区粮食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潘鼎文,电话/传真:62872855

沈泱泱,电话:62859095


附件:《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事项表(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分别填写)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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