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执法〔2021〕73 号 发布日期: 2021-07-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306000-2021-116 信息类别: 监督检查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及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6.10”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抓好本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1〕2号)和《上海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沪粮规〔2021〕1号)的执行落地,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制定本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系统排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力量查办案件线索、化解安全风险、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市“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的统筹协调,组织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协同市有关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区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应工作展开和职责落实。

(二)实施范围。重点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

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推行“五分开”与代储库点清理退出。二是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老、散、小、弱”问题整改。三是轮换管理制度落实与计划执行。四是“藏粮于企”管理规范与潜在风险。五是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落实与扦取样品规范统一。六是仓储设施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

3.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违反国家《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上海市市级储备粮网上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违规交易。十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4.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督查督办。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协调开展长三角地区粮食流通联合执法,提级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查办。根据任务需要,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依规处罚追责

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失察失管、失责渎职的,追究相关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五)强化警示作用

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对辖区内发生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坚持问题牵引,追根溯源,切实做好惩治整改的“下半篇文章”,加强顶层设计,抓好制度规范,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改革、创新方法、堵塞漏洞,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具体实施: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中旬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下旬至2021年11月中旬,市区两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结合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随时做好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现场督查准备。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底前,各区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完成各自专项行动,汇总数据、填报表格、报送总结(详见附件)。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中旬前,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梳理专项行动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集中展示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亮剑2021”执法专项行动,是提高粮食安全法治能力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制定专项行动计划,抽选骨干力量专门负责,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认真研判、仔细排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项行动建立联络员和每月情况报告制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加强协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加强长三角地区执法联动,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大案要案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务求“查办一起、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积极宣传,创新执法方法。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公示、联合惩戒,以刚性举措施强化震慑作用。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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