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财〔2019〕109 号 发布日期: 2020-01-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304000-2019-021 信息类别: 副补帮困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全面实施“全市通办”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起,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实现了“一网通办,进卡发放”。近日接到反映,目前尚有部分发放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失败。请有关单位抓紧查找原因,尽快将201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按规定发放到位。另,有部分区对副补发放对象未严格审核,存在超范围发放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原上海市粮食局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以下四类发放对象范围

   第一类:出生日期在1979年底以前的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无业城镇居民,且享受帮困粮油供应补助的,每人每月发放8元补贴。

   第二类: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市离退休人员,根据外省市副补情况,每人每月按8元标准发放差额补贴。

   第三类:出生日期在1979年底以前的本市十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等民族)本人及其非禁猪民族的配偶和蒙古、藏、达斡尔、锡伯、鄂伦春等五个少数民族本人,如在地方发放副补的,可每人每月增发2元;如在单位发放副补的,每人每月发放1元。

   第四类:出生日期在1980年至1995年的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居民,持帮困粮油供应卡的,按享受帮困粮油供应补助的月份每人每月发放8元补贴。如属第三类少数民族居民本人,每人每月增发2元。

   二、工作要求

   1、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区副补业务管理监督、培训指导主体,应切实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管理,重点做好对辖区内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建立与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时高效的沟通渠道,对照发放对象范围和申请材料严格审核,确保政策执行口径、步调一致、发放顺畅。

   2、对2019年副补发放情况开展自查,为明年审计工作做好准备。对超范围发放的,不得在副补资金列支。如存在超范围发放,请即自纠整改,并于2020年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我局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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