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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19

沪粮行管〔2007〕12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作为重要的粮食质量标准,比原有的品质判定规则在标准等级和标准内容上都有较大提升,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组织学习标准
  此次颁布的《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是判定稻谷、玉米和小麦储存质量,进行合理轮换的依据。粮食储存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予以落实。
  二、完善粮食检验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粮食储存企业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要结合《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对储存品质检验的规定,完善谷物入库、入仓、储存和出库检验制度,出具检验报告,记录原始技术数据,建立质量档案。
  三、严格按照判定规则指导谷物轮换工作
  对判定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存的谷物,粮食储存企业应严格依据判定规则相应作出可继续储存、尽快安排出库和立即安排出库的处理意见,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和质量良好。
  四、加强检验仪器的合理配备和检化验人员的技能培训
  粮食储存企业应按照标准中检验方法将所需检测仪器设备配备齐全,对检化验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以适应标准的实施。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