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贯彻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6-07-30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国粮粮规〔2025〕4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一、正确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配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粮食经营者管理和决策、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对不同粮食经营主体粮食经营台账的内容、形式、记录要求等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执行规范。

  二、台账管理基本要求

  (一)谁要记:包括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以自然人身份开展经营的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

  (二)怎么记:不同主体类型有不同台账内容要求。

  1.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应当记录4类信息。

  (1)粮食经营主体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登记时间、类型、经营范围等。(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单位基本信息表,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2)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其中粮食经营业务类型、发生的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粮食性质等基本信息(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流通”“流向”报表,且按要求建立了“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的,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其他信息。(企业按照上海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政策性粮油质量管理档案,涵盖相关指标内容,可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3)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经营粮食的单价、金额,与粮食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营业收入、结算方式、营业成本、税款、政府补贴等。(可参照企业财务账簿,如果已涵盖本部分内容,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4)粮食政策执行信息: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事权粮食收购、销售、轮换、移库、加工等计划,相关计划的执行数量、时间等情况。(需留存相关文件,具体执行情况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且在“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中完整记录了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及数量变动情况,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2.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记录上述前3类信息并参照前述要求记录。

 3.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

  三、注意事项

  1.粮食经营台账不是实体“一本账”。粮食经营台账是相关业务资料的合集,不是要求额外单独做一本专用账册。《办法》鼓励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粮食经营主体现有相关账册涵盖《办法》列明的粮食经营台账内容,或所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关内容,可视作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必另行抄录、打印形成实体账本。

  2.保存要求。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料的连续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数据的报送和使用。粮食经营主体应当联系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报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主体报送的数据和情况加强分析和使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粮食相关风险隐患和问题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排查,依法依规处置。同时严格按照保密及相关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责任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粮食经营主体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依法实施粮食流通执法监管。依职权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并对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附件:1.粮食经营企业收支存统计台账(参考格式)

      2.非企业主体粮食经营台账(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