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 号 发布日期: 2018-08-08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一、修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我局于2016年印发了《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沪粮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为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粮食市场监测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及其管理提供依据,为增强本市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合理应对粮油价格波动,保证市场供应、价格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暂行办法》已于今年5月到期,为此,我局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修订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我局启动修订工作以来,在认真总结评估《暂行办法》实施所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并采纳了相关部门、各区及企业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条,主要包括监测工作职责、监测品种及指标、监测工作要求、监测工作经费及考核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有三条,具体如下:

   (一)调整部分监测工作职责

   1、市粮食局增加&ldquo;负责审核各区粮食局新增的监测点并在系统中添加账号及相关信息&rdquo;职责,进一步加强本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的管理。   

   2、按照&ldquo;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rdquo;考核要求,明确市粮食局&ldquo;定期对外发布粮食市场价格信息&rdquo;工作内容,各区粮食局新增&ldquo;通过区粮食局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rdquo;职责,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二)完善监测品种及监测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相关要求,新增粳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监测品种。

   2、根据目前工作的执行情况,进一步细化监测信息报送频率。新增&ldquo;零售监测点每周报送两次,供应商、国家粮食监测点每周报送一次,市级零售监测点、批发市场采取长期日报制&rdquo;要求。

   3、由于本市监测系统升级合并,删去&ldquo;粮食零售监测系统&rdquo;报送方式,并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方案》要求,新增&ldquo;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rdquo;报送方式。

   4、根据《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监测方案》,统一促销商品采价标准,明确&ldquo;短期促销打折商品价格按原价采集,长期促销打折商品价格按促销价采集&rdquo;要求,使监测数据更能合理反映价格波动情况。

   (三)修改有效期规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府令46号)中关于&ldquo;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rdquo;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作出5年有效期的规定。

 

相关链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