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挂面 SB/T 10068-92

发布日期:2006-10-1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挂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或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 碱等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517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规格
  长度 180; 200; 220; 240mm(±8mm)
  厚度 0.6—1.4mm
  宽度 0.8—10.0mm
  3.2 净重偏差≤±2.0%
  3.3 感官要求
  3.3.1 色泽:正常,均匀一致。
  3.3.2 气味:正常,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3.3.3 烹调性: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等级 项目 一级品 二级品
水分%

≤14.5

酸度

≤4.0

不整齐度% ≤8.0(其中自然断条率≤3.0) ≤15.0(其中自然断条率≤8.0)
弯曲折断率% ≤5.0 ≤15.0
熟断条率% ≤5.0
烹调损失% ≤10.0 ≤15.0

  3.5 卫生指标
  3.5.1 无杂质、无虫害、无污染
  3.5.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规格
  4.1.1 仪器
  a 直尺(1mm)
  b 测厚规(0.01mm)
  4.1.2 步骤
  从样品中任意抽取挂面10根,用直尺、测厚规分别测量其长度、宽度及厚度。计算算术平均值。
  4.2 色泽、气味
  采用感官检验
  4.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酸度
  按GB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净重偏差
  4.5.1 仪器
  秤:最大称量10kg。
  4.5.2 步骤
  随机抽取样品10包,称量、计算净重偏差。
  P=(C-J)/J×100 ---------------------- (1)
  式中1:P—净重偏差,%;
  C—样品重量,g;%
  J—10包样品标志重量,g。
  4.6 不整齐度、自然断条率
  4.6.1 仪器
  天平:感量0.1g
  4.6.2 步骤
  抽取样品1.0kg,将有毛刺、疙瘩,并条扭曲和长度不足规定三分之二的挂面检出称重,计算不整齐度。
  Q=Mq/G×100 ----------------- (2)
  式中:Q—不整齐度,%
  Mq—不整齐面条重,g;
  G —样品重量,g
  将上述不整齐度中的长度不足规定长度三分之二的挂面检出称重,计算自然断条率。
  Z=Mz/G×100 --------------------- (3)
  式中:Z—自然断条率,%
  Mz—检出的断挂面重,g;
  G—样品重量,g
  4.7 弯曲断条率
  抽取面条20根,截成180mm,分别放在标有厘米刻度和角度的平板上,用左手固定零位端右手缓缓沿水平,方向向左移动,使面条弯曲成弧形,未到规定的弯曲角度折断,即为弯曲折断条。
  挂面厚度(mm)  弯曲角度
  >0.9      ≥25°
  ≤0.9      ≥30°
  U=N/20×100 ------------------- (4)
  式中:U—弯曲折断率,%,
  N—弯曲折断的挂面根数。
  4.8 熟断条率及烹调损失
  4.8.1 仪器
  a.烘箱
  b.可调式电炉:1000W
  c.秒表
  d.天平:感量0.1g
  e.烧杯:100mlL2个,250mlL2个
  f.容量瓶:500mL
  g.移液管:50mL
  h.玻璃片2块(100×50mL) 
  4.8.2 步骤
  4.8.2.1 烹调时间测定
  抽取挂面40根,放入盛有样品重量50倍沸水的1000mL烧杯(或铝锅)中,用可调式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从2分钟开始取样,然后每隔半分钟取样一次,每次一根,用二块玻璃片压扁,观察挂面内部白硬心线,白硬心线消失时所记录的时间即为烹调时间。
  4.8.2.2 熟断条率检验
  抽取挂面40根,放入盛有样品重量50倍沸水的1000mL烧杯(或铝锅)中,用可调式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达到4.8.2.1所测烹调时间后,用竹筷将面条轻轻挑出,计算熟断条率并检验烹调性。
  S=Ns/40×100 -------------------- (5)
  式中:S—熟断条率,%;
  Ns—断面条根数。
  4.8.2.3 烹调损失测定
  称取约10g样品,精确至0.1g,放入盛有500mL沸水(蒸馏水)的烧杯中,用电炉加热,保持水的微沸状态,按4.8.2.1测定的烹调时间煮熟后,用筷子挑出挂面,面汤放至常温后,转入5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吸50mL面汤倒入恒重的250mL烧杯中,放在可调式电炉上蒸发掉大部分水分后,再吸入面汤50mL,继续蒸发至近干,放入105℃烘箱内烘至恒重,计算烹调损失。
  P=5M/[G×(1-W)]×100 -------------------------- (6)
  式中:P—烹调损失,%;
  M—100mL面汤中干物质,g;
  W—挂面水分,%;
  G—样品重量,g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3条,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4条规定执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5.2产品按批量进行检验,以每一工班为一批在工厂库房中取样,每批量抽样5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00kg。
  5.3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即为合格品。
  5.4 产品应有出厂验收制度,如对质量发生异议可立即与工厂协商解决,或双方会同抽取样品送交检验部门仲裁,以其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按GB 7718执行。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及地址;
  c.净重(g);
  d.生产日期及批号;
  e.商标;
  f.配料表;
  g.食用方法;
  h.保存条件、保存期限或保质期。
  6.2 包装
  6.2.1 包装分纸装、塑料袋装、盒装三种形式
  6.2.2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6.2.3 各种包装必须整齐美观、不松散,无破损。
  6.3 运输
  6.3.1 挂面运输须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装具,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6.4 储存
  6.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
  6.4.2 保质期:三个月。
  6.4.3 保存期;可根据生产季节、不同地区由生产单位自行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中华、徐宝朝、居然、周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2-08-14批准 1992-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