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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1

  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工作,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9月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电子邮箱:luodi@lsj.shanghai.gov.cn

  2.通信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粮食储备处(20004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承担全市范围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应急供应企业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动员推荐、择优选定、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按类型具备相应条件(见附件1)。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结合工作部署,适时开展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工作。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2.申报企业情况介绍,包含经营基本情况(如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信用资质、盈利情况等);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厂区用地或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如有)。非本单位自有的,应提交相关租赁合同;

  5.近2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符合申请类型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设备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照片并注明台套数;

  申报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上报,加盖骑缝章确认,并附电子版光盘,同时妥善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二)组织评审: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通过资料比对、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有关企业信息将在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配合做好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加强内部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参加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遵守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各项规定,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严格遵守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终止协议,经同意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等相关规定,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有关文件,并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2.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承担本市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仓储企业。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1.主体资格

  在长三角区域内注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生产范围包含一种以上粮食或食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2.设施设备

  具有近3年连续开工生产记录,生产经营较为稳定,具有满足粮油安全储存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厂房且厂区内相应成品粮油仓容量合计不低于1000吨(食品类企业成品粮油仓容量不低于500吨)。根据产品类别,具有以下一种粮食或食品日加工能力:

  (1)日加工大米能力200吨以上;

  (2)日加工小麦粉能力500吨以上;

  (3)日精炼食用植物油能力500吨以上;

  (4)日生产食品50吨以上。

  (三)粮食应急配送企业

  1.主体资格

  在长三角区域内注册且在上海有业务开展,经营范围包含物流配送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2.设施设备

  具有满足粮食应急配送业务需要的机械设备、车辆或船舶,运输车辆总吨位不低于200吨;具有符合国家分类商品要求的仓储条件(纯运输企业除外);防火、防水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定。

  (四)粮食应急供应企业

 1.主体资格

  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较强的成品粮油或食品供应能力的企业。

  2.设施设备

  有满足成品粮油储存条件的仓库(自有或租赁均可)。

  (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1.主体资格

  同时具备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2种(含)以上功能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或企业联合体。

 

附件2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