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法〔2019〕126号)精神,结合本市粮食流通实际,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做好“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改革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公告如下:
一、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审批。
(一)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待市有关部门能够推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后,也不再提供。
(二)压缩审批时限。实地核查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二、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审批。
(一)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两项审批材料,计量检验和设施证明材料、粮食保管员和检验员证书待归集数据完成后,也不再提供。
(二)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二)严格实行诚信档案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性约束惩戒机制。
特此公告。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