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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粮规〔2023〕4 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载体类型: 电子
索 取 号 : AF2104000-2023-023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 公开类型: 关 键 字 :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9日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提高本市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监测点开展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包括国家监测点和本市监测点。其中,国家监测点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市核定。监测点类型包括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零售网点(大卖场、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场)、电商等。

监测点上报的监测信息包含商品价格、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粮食市场监测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本市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牵头汇总、分析本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

1.负责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确定粮食市场监测点数量以及监测品种、价格、频率等,对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做好对批发市场、加工企业、超市总部等监测点数据上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2.做好本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报表及分析工作,定期对外发布本市粮食市场信息。

3.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获取监测数据,定期召开监测工作会议。

(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分析等相关工作。

2.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监测点数量,科学合理选定有关零售网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点,更新监测点相关信息。

3.指导辖区内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负责对监测零售网点上报数据的催报和审核,承担对各监测点的指导、培训等工作。

4.通过区级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粮食市场监测信息。

5.加强市场巡查,核实相关商品价格信息,及时了解市场供求情况。

6.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

(三)各监测点

1.配合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如实采集、报送所需的相关资料。

2.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3.及时上报粮食市场的突发情况。

第六条 监测点选取及调整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销售正常、合法经营的骨干粮油经营企业纳入作为监测点。各监测点选取要注重区域布局,选点覆盖不同类型粮食销售主体,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对因停业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测工作的监测点,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调整和递补工作。

第七条 监测品种及指标

(一)监测品种、规格和品牌

根据国家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以及影响粮食市场行情的粮油品种等特点,本市监测的粮油品种为:大米、面粉、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等。监测规格和品牌注重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和品牌。

(二)监测指标

1.进货量:指监测点购进的粮食商品数量。

2.销售量:指监测点销售成交的粮食商品数量。

3.库存量:指监测点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方,粮权属于企业的粮食商品数量。

4.价格:指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价格。

第八条 监测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点

本市监测点中加工企业、超市总部、零售网点以及国家监测点采取周报制,每周一为价格采集时间,周二网络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批发市场采取日报制。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监测点须按有关要求调整报送频次。

(二)报送渠道

国家监测点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采集信息。本市监测点通过上海市粮食流通数据中心上报数据信息。

(三)报送时效

各监测点报送的数据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价格环比波动超过5%的,须注明原因。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当期完成有关数据信息审核。

(四)保密义务

各监测点报送数据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监测经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障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必要的经费,确保监测经费专款专用。

(一)监测经费来源

1.国家粮食市场监测经费。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度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形式直接拨付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市、区监测专项经费。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编报监测经费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监测经费使用范围

1.监测点监测信息采集费用。其中,各零售网点费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各区,各区根据辖区内各零售网点监测工作情况安排拨付。其他类型监测点费用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直接拨付至企业。

2.本市监测工作有关人员咨询等费用。

3.购买第三方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或其他服务。

4.其他涉及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费用支出。

(三)监测经费支付

1.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测点信息上报情况和实际预算支付监测费用。对于同时承担国家监测和本市监测任务的监测点,监测经费分别计算支付。

2.本市监测工作有关人员咨询费用按有关要求支付。

3.第三方信息服务购买费用按双方签订合同内容执行。

4.年度预算内结余监测经费按本市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作考核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底对各区上报的信息质量、数量以及实效性等进行考核,并把各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原《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沪粮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