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发放“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1

                         沪粮市(2001)61号

各区、县粮食局,浦东新区粮食署: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继续做好‘副补’发放工作的通知”(沪粮市〈2001〉23号)精神,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居民购粮证,发放“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附样,以下简称副补发放卡)。现将副食品发放卡的发放、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
  凡由粮食部门发放副补(包括外省市离退休回沪人员的补差、少数民族增发的补贴)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组(以下简称副补发放组)发给副补发放卡,一户一卡。居民凭卡办理副补变动手续。
  1、副补发放卡随同二〇〇二年上半年度副补一起发放。在发放时,应核对居民户口簿。对户口不在本地区的居民,应告知居民将副补发放关系迁往户口所在地。从二〇〇二年下半年度起,副补由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组发放。
  2、办理副补迁移变动手续。居民因户口迁移、注销或参加工作、升学(大中专院校、技校),需办理副补转移手续的,必须凭副补发放卡。户口所在地副补发放组凭卡按下列办法办理副补迁转手续:
  ⑴市内迁移。迁出地副补发放组凭发放卡、户口簿办理副补转出手续,并在卡上做好“转出”变动记录,盖受理章。迁入地副补发放组凭发放卡、户口簿、副补转移证明办理副补转入手续,并在卡上做好“转入”变动记录,盖受理章。如迁入户无发放卡的,应发给发放卡。对全户(指户内有副补人员)迁移,迁出地副补发放组不需在卡上做“转出”记录,应在副补转移证上注明“随带发放卡”,迁入地副补发放组对迁入的居民,如重新立户的,应在其随带的发放卡“副补发放关系变动”栏下空白处注明迁入日期、地址,并盖受理章。如不重新立户的,迁入有发放卡的居民户内的,随带的发放卡应收回;迁入无发放卡的居民户内,仍按上述办法,使用随带的发放卡。
  ⑵迁往市外。应在卡上做好“转出”变动记录。如全户迁出,应收回发放卡。
  ⑶居民如服兵役、出国、拘捕、死亡等,应根据户口,注销副补发放关系。当事人副补注销后,户内如无发放对象, 应收回发放卡。
  ⑷居民参加工作、升学。由居民凭卡向户口所在地办理副补转出手续。当事人副补转出后,户内如无发放对象,应收回发放卡。
  二、使用。
  副补发放卡系居民领取副补的凭证。居民领取副补时,须凭发放卡、户口簿,副补发放组经核对一致后,才能发给副补。居民收到副补款(含副补专用转账定额支票)后,除在发放袋(清册)上盖章外,还应在副补发放卡“领取记录”上按发放时间顺序盖章。以示领讫。
  出生日期在一九八〇至一九九五年的帮困补差对象,不发副补发放卡,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领取副补。
  三、管理。
  副补发放卡是居民领取副补和办理手续的凭证,各副补发放组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并在办理业务手续中,按规定认真填写。
  区、县粮食局对各副补发放组发放卡的发出、回收、结存要做好统计。
  四、要求。
  1、加强领导。副补发放工作是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这次实行发放副补发放卡的办法,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取消粮籍关系后,搞好副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粮食局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积极部署,精心组织。这次副补发放卡的发放工作量较大,既要抄册填卡,又要在发放时核对户口。因此,各区、县粮食局要认真研究,全面安排,集中力量做好抄卡发卡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各副补发放人员对实行副补发放卡办法的有关规定的业务学习,以认真完成发卡任务。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副补发放组对这次实行副补发放卡的办法要向居民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对户口与副补发放关系不一致的,要耐心解释,动员居民把副补发放关系迁往户口所在地,从而使这项工作平稳开展。

                                               上海市粮食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